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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办法

兰州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办法
(1999年7月2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公民依法无偿献血,保证医疗用血的需求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献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动员组织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干部、职工、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其他劳动者积极献血,每年献血人数应当达到本单位应献血人数的6%以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外来常住和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无偿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按时完成献血任务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完成献血任务作为评比“文明单位”和其他先进称号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献血基金,其用途是:
  (一)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
  (二)献血公民用血费用报销;
  (三)献血先进个人和单位的表彰奖励;
  (四)献血证书、食品、交通费用支出;
  (五)献血的宣传教育活动和采供血条件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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