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
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103号 1999年5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的批复》(国税函[1999]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出口分局根据规定,将青岛口岸现要求开具专用缴款书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二级公司(包括以前特批的企业)和未批准单独设立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业集团(包括已批准实行外贸企业退税办法的企业)进行清理,于6月15日以前将名单和清理情况报市局,以便发各征税局统一、严格掌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