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沪工商广[1999] 第245号 1999年6月4日)
各分局、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最近,本市部分媒体在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随意夸大保健功能,引用专家研究报告,医院临床报告以及报载文章,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等,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扰乱了广告宣传的正常秩序,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本市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禁止利用广告宣传伪科学、假科学,现重申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
广告法》和《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到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并作具体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人体器官或体内物质以及涉及保健食品特定元素、成份的,应使用医药界规范的通用名称,不得自行命名,不得随意使用诸如“大脑信息传递因子”、“有益菌增殖因子”等不规范的非通用的名称。涉及使用英文通用名称的,应当提供依据并标明规范的中文名称,但英文通用名称已被国内作为规范的通用名称使用的除外。
二、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的,应按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定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不得任意改变,不得作任何扩张和延伸解释。如减肥类产品不得宣称可有效防治伴随肥胖而衍生的高血脂、脂肪肝、内分泌失调等并发症;助睡眠类产品不得宣称可延长寿命;改善记忆类产品不得宣称可开发智力或提高智商等等。
三、保健食品广告涉及功效的,不得利用集中及其组织、消费者及其群体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利用集中、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其他证明的,证明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并严格与特定功效的宣传分别开来。同时还必须有作证明者同意以其名义或形象作广告宣传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