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沪工商广[1999] 第245号 1999年6月4日)


各分局、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最近,本市部分媒体在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随意夸大保健功能,引用专家研究报告,医院临床报告以及报载文章,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等,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扰乱了广告宣传的正常秩序,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本市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禁止利用广告宣传伪科学、假科学,现重申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到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并作具体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人体器官或体内物质以及涉及保健食品特定元素、成份的,应使用医药界规范的通用名称,不得自行命名,不得随意使用诸如“大脑信息传递因子”、“有益菌增殖因子”等不规范的非通用的名称。涉及使用英文通用名称的,应当提供依据并标明规范的中文名称,但英文通用名称已被国内作为规范的通用名称使用的除外。
  二、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的,应按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定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不得任意改变,不得作任何扩张和延伸解释。如减肥类产品不得宣称可有效防治伴随肥胖而衍生的高血脂、脂肪肝、内分泌失调等并发症;助睡眠类产品不得宣称可延长寿命;改善记忆类产品不得宣称可开发智力或提高智商等等。
  三、保健食品广告涉及功效的,不得利用集中及其组织、消费者及其群体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利用集中、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其他证明的,证明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并严格与特定功效的宣传分别开来。同时还必须有作证明者同意以其名义或形象作广告宣传的书面证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