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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实施《上海市家具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的批复

  (二)家具商品标价签的使用,应做到套房家具一套一签,使用大号标价签;套房添置家具、餐桌椅(套)、办公家具、厅房家具、厨房家具、庭园家具、软体家具(套或件)为一货一签,使用中号标价签;其他小件商品可使用小号标价签。
  (三)家具标价签的填写,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完整,按要求填写产地、品名型号、生产单位、等级、标准、主要用料(基料、面料、辅料、漆质)、整套件数、配套件名称、规格等。应准确标明价格。
  第六条 (标价形式)
  家具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经营的需要选用三种标价形式,准确填写和掌握使用三色标价签。
  (一)明码实价(蓝、绿色),是指经营者应当按标定的售价与消费者实现交易。家具行业提倡实价销售。明码实价不得再商议削价。
  (二)明码削价(黄色),是指经营者以低于原售价格标价实现销售的。家具行业要控制削价销售。削价应标明降价原因,以区别正常销售价格。但不得以:“市场最低价”、“跳楼价”等不确定的、不文明的、虚假的标价诱骗消费者;也不得以抢占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家具商品。
  (三)明码议价(红色),是指经营者以标明的价格为参考与消费者商议的交易价格。家具行业要抑制议价幅度。参考价应当依据成本和供求情况等因素来制定,参考价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率(议价幅度)应当合理合法。进口家具、红木等深色硬木家具商品的议价幅度不得超过20%(实际成交价不得低于参考价的8折);其他家具商品的议价幅度不得超过15%(实际成交价不得低于参考价的8.5折)。经营者不得以不真实无依据或畸高的标价误导、诱导、欺诈消费者。
  第七条 (制止牟取暴利的价格行为)
  家具经营者应遵守价格主管部门制止牟取暴利的有关规定,家具生产利润率和经营进销差率不得超过如下幅度:
  (一)家具制造业,其产品在出厂环节的一般成本利润率为15%。
  ①白木、软体、金属家具其产品成本利润最高不超过一般成本利润率0.5倍。
  计算方法:15%+15%×0.5=22.5%
  ②红木(包括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其产品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过一般成本利润率1倍。
  计算方法:15%+15%=30%
  ③制造企业事业单位家具或定制家具(特殊要求产品除外),其产品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过一般成本利润率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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