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实施《上海市家具
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的批复
(沪价管[1999]第173号 1999年6月10日)
市家具行业协会:
你会沪家协(99)发字第006号《关于<上海市家具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请示批复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从即日起实施《上海市家具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
特此批复。
附:《上海市家具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
上海市家具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家具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家具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生产企业派员进驻商店的营销员(下简称家具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价格行为原则)
家具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的原则,依据家具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实际成本)、费用(合理费用)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合法、规范地制定价格,取得合法利润。
第四条 (价格管理制度)
家具经营者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和管理要求,建立商品成本核算制度和商品验货、进销、核价资料档案,建立商品定(调)价、削价等价格管理规章制度,设置价格管理专(兼)职人员。
家具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市家具协会的指导,积极参加家具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标价办法)
家具经营者销售家具商品应当使用家具行业标价签,准确掌握和使用商品的各项标识。
(一)家具销售必须使用经市物价局批准的《上海家具行业标价签》或经市物价局批准的企业特色标价签。特色标价签的标识内容必须与行业标价签相符,并均由市物价检查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