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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国税征[1999]30号 1999年6月16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监管力度,切实规范税务代理执业活动,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税务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促进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的税务代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也存在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超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这些违规违纪问题,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制约了税务代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影响了国税系统的社会形象。最近,省政府已将全省国税系统列为政务公开试点单位之一,省纠风办也将全省国税系统纳入了行风重点评议的范围。新的形势给规范税务代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对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刹住强制代理等违规违纪活动,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与税务代理活动
  国税机关和在职人员(正式借调出的除外,下同)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税务代理活动,一律不准用行政手段干预、强制和变相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从今年6月20日起,凡发生有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行为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国税办税服务场所内一律不得设置税务代理机构,国税办公地点不得与税务代理机构设在一起,否则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国税机关一律不准把行政职权交由税务代理机构行使
  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规定行使税务行政职权,一律不准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对纳税申报审核评估,发售、代开、代管发票,征收税款,开展税务检查等属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交由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否则,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基层国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场所必须按规定随时向辖区内纳税人提供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申报纳税等涉税业务必备的表证单书,对以各种名义拒绝提供上届表证单书而迫使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税务代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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