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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经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部分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在产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下,按合同收购农民粮食,但不得违反国家粮食价格政策。这些企业收购的粮食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粮食、工商部门要严格监管。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可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台账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可凭产地粮食部门开具的证明,跨地区运输粮食,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监管。今年夏粮收购中,这些企业经产地工商、粮食部门批准,办理有关准购手续后,可以向农民直接收购。
  对可以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计经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五、抓紧处理陈化劣变粮食
  对陈化劣变粮,要下决心尽快处理,甩掉包袱,否则损失将越来越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陈化劣变粮鉴定办法下达后,省技术监督局、粮食局要迅速组织陈化劣变粮的鉴定工作。根据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省财政厅、粮食局要尽快研究提出陈化劣变粮的处理办法和负担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后,抓紧组织实施。陈化劣变粮的销售,原则上要采取在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要切实加快粮食系统自身改革,当前着重抓好政企分开和购销企业主附营业务分开。
  在政企分开方面,要以县(市)为单位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原称收储公司),负责定购和保护价粮食的收购、储存、销售,承担粮食储备业务。粮食购销公司的人、财、物必须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不得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责和向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县(市)粮食购销公司实行一级法人制,对外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借贷和核算,对内加强管理考核,分别核算,防止产生新的“大锅饭”,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县(市)粮食局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粮食经营,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不允许向企业收取管理费。
  在粮食购销企业的主附营业务分开方面,要按照先分开业务,再分开资产资金,后分开人员的要求,抓紧进行。附营业务分开后,要设立独立法人,与购销企业实行人、财、物彻底分离,并抓紧进行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改制,努力盘活资产,搞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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