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1998年是全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第一年。根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我省认真部署实施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粮食产销和流通体制改革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粮食产销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出现了阶段性的供大于求,粮食价格呈下跌趋势;全省粮食库存较多,平均价位较高,顺价销售难度较大;实行保护价收购范围偏大,不利于调整粮食生产结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不尽合理,财政负担过重;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滞后,政企分开、主附营业务分开还没有全面推行;粮食市场管理面广量大,管理力量不足,任务艰巨。
针对粮食产销和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在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减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减轻财政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作如下通知:
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全省种植的红皮小麦、早灿稻、常规灿稻、玉米4个品种逐步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放开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市场收购、代购代销,在实施步骤上分两步走:1999年继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但调低保护价水平,给农民一个信息;2000年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以促进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根据划分粮食事权的原则,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完善粮食价格政策
总的原则是,由市场供求来决定粮食价格,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和消费的新格局。
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在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可以调整定购粮收购价格;在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将定购价调低到保护价水平。1999年的夏粮收购价格,按照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粮食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和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原则,考虑粮食生产成本、粮食供求状况和市场粮价,并与周边省份相衔接,将定购价调低到保护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