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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9]21号 1999年6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免、抵、退”税管理,有力地支持生产企业出口创汇,根据各地在执行“免、抵、退”税办法中反映的问题,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扣税问题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其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实行“总额控制、均衡负担、台帐控管”的办法,即生产企业进口料件按《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登记的进口料件总值,依海关核准的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期限,按月均衡分摊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抵扣,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一个月内,企业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海关《核销确认书》进行结算,多抵扣的税款补回,少抵扣的及时补办抵扣。负责“免、抵、退”税管理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进口料件建立台帐,按月控管;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计算机进行控管。
  二、关于月份“免、抵、退”税额出现负数问题
  由于生产企业当月取得出口单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较少、抵扣的进口料件金额较大等原因,造成月份“免、抵、退”税总额出现负数时,“免、抵、退”税额可结转下月,直到“免、抵、退”税额为正数时,在当月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对“免、抵、退”税额连续三个月出现负数时,应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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