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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决定
(青政发[1999]131号 1999年6月27日)


  为了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各级领导的群众观念,强化群众监督,促进决策民主化,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我市前段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责任赔偿制度的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和廉政建设,树立“勤政为民、开拓创新、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形象,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目标要求
  按照党的十五大确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要从完善和强化行政管理入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加强法律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经过努力,在市、区(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并建立起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同时结合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逐步将政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一)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权的政府部门和机构,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均应实行政务公开;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部门,在实行政务公开的同时,还要实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具体包括:
  1、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要实行政务公开。
  2、科技、教育、公安、司法、人事、民政、财税、工商、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物价、技术监督、环保、园林环卫、房地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医药、建筑、交通等管理部门和单位,是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的重点机构。
  3、代表政府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履行外部职能,直接掌管人、财、物,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触频繁的基层单位,是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的重点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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