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扣押款
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
(沪财综[1999]30号 1999年6月28日)
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述区县单位、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七个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8]17号)精神,本市在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办案过程中扣押款的管理;建立必要的扣押款管理制度。经研究,现将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有关扣押款专户储存管理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办案过程中向当事人收取的办案保证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暂扣款等(总称扣押款),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二、有关部门在受理案件收到扣押款时,应及时解缴本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每月由财务主管部门将上月收到的扣押款(包括扣押款利息)汇总后缴存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级专户,账号:066726-00560007790;开户银行:交行上海市分行,区县专户由同级财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