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已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的单位,在本次审验时,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携原已发放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左下角上加盖审验戳记。
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但未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社会组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在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的同时,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证书编号格式为大地税 x 字x x x x 号,编号为顺序号。
㈤审验戳记由各局自制,内容为大地税 x 字 x x 年 x x 号审验,规定为15×75mm的长方形戳记。
㈥各基层局于10月10日以前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验证工作总结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验证情况统计表》,报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五、关于办证人员资格验证工作
在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进行办税人员资格证验证工作。每个企业至少要有一名办税人员具有资格证。凡是审验合格的,各基层局在资格证“验证记录”一栏,加盖验讫章(验讫章为长方形,上方为(99)验讫,下方为基层局名称,大小由各基层局根据资格证“验证记录”一栏位置自行确定刻印);对未办理办税人员资格证的企业,待补办后(补办地点:市内四区在西岗区唐山街42号,大连市地税局咨询中心808室;其他县市区由各局自行安排组织考试、发证),再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办税人员工作有变动的,应在资格证“工作单位变更记录”一栏填写现任工作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加盖主管税务局印章。
六、关于内资企业开业税务登记有关问题
㈠关于《税务登记表》填写问题
1、《税务登记表》第一项中增加“登记注册类型”及编码,增加一寸法人照片和法人家庭住址及邮编。“各项编码及含义目录”中增加登记注册类型及编码,即“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公司”、“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它联营企业”、“151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159其它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71私营独资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企业”。
2、对使用新软件的基层局,在辅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时,“经济类型”和“企业类型”,不用填写;对使用原软件的基层局,纳税人可不用填写“登记注册类型”,计算机可根据“经济类型”和“企业类型”自动转换成“登记注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