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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上述两表封面中的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代码填原七位数代码,负责人照片贴在封面的右上方。
  3、对无营业执照、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事业单位,在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或“经济类型”和“企业类型”时一律统一填写“190其他企业”或“90其他企业”和“910其他企业”。上述两种登记表其它内容的填写要求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表的填写要求相同。
  总之,如果企业有变更内容,两表则都应填写变更后的内容,但必须在变更的项目前打“V”,以便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输入计算机,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
  ㈠对无照经营或持有临时营业执照及持有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个体业户,凡应进行税务管理的(包括个体行医、个人办学等)实行以表代证管理。
  ㈡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下岗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可免收换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个体业主必须是下岗职工本人)。各局要加强管理,并逐项填写《下岗职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统计表》,以备查验。
  ㈢税务登记填表说明
  第一页
  1、纳税人名称:按第二页第四项要求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号。
  3、微机编码:7位数字。头两位为局号,第三位为英文字母,后四位为自然顺序号。
  4、填表日期:为实际填写日期。
  第三页
  5、注册地址:同经营地址
  6、经营范围:按工商局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填写。
  7、注册资本:按工商局核定资本填写。
  8、开业日期:按实际经营日期填写。
  9、工商证照或其他有关证照情况、名称、发照日期、号码:按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内容填写。
  10、其他及其编号:按第五页各项编码及含义记录填写。
  11、税务登记证号:同纳税人识别号。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工作
  ㈠所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均应填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两份。
  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中的“纳税人编码”项的填写要求为: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表上的纳税人代码:对其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按 x x G x x x x 标准编制新码,其中G字母前两位是基层局代码,后四位为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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