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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切实做好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水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区上水工程专管机构和市上水处作出报告,同时向用水单位公布。
  市上水处可以委托审计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两山上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一)擅自在渠堤、管道和渠道上取水、扒口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二)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开荒、打井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方式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取土和兴建建筑物的,处以500元至10000元罚款;
  (四)在泵站、渠道和蓄水池内堆放和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擅自改动已经交付使用的上水工程设施的,处以该工程设施改动部分造价1-2倍的罚款;
  (六)损坏上水工程设施的,处以该工程设施损坏部分价值1-2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二)不按规定装置量水设施的;
  (三)拒不执行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制定的配水方案的。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拒交或拖欠水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经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催交无效的,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无故停水或减少供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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