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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餐饮、娱乐行业赶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
餐饮、娱乐行业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字费[1999]195号)


省环境保护局: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餐饮、娱乐行业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在生产、经营中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减少扰民,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对饮食娱乐行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司收费函[1997]11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餐饮、娱乐行业超标排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餐饮、娱乐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向环境排放超标污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都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超标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对具备监测条件的项目,应以实测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数据,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川价字非[1992]10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超标排污费。
  三、因餐饮、娱乐行业污水、废气、噪声的排放口不规范,对污染物排放不便监测和计量,环境监理机构可按本通知附件所列定额收费标准,按用水量计征超标排污费。
  对定额计征超标排污费月缴费额超过300元的排污者,环保部门对其主要排污项目应实施监测,并按实测数据收费。
  四、为加强环境污染的统一治理,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场)的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70%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超标排污的监督对象逐步转向污水处理厂(场),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乡镇(乡、镇政府所在地)以下的农村(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除外),暂不征收以上费用;蒸汽机车、汽车等流动污染源也暂不征收超标排污费。
  六、燃煤的排污收费仍按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川环监发[1998]297号)以及川价字非[1992]10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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