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1999年度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1999]123号)
各市及崂山、城阳、黄岛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今年夏粮收购工作,保证夏粮收得进、存得下、销得好,并通过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和收购政策,引导农民优化粮食生产结构,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鲁政发明电[1999]6号)精神,现就我市1999年夏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粮调拨制度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今年粮食定购计划仍为24.8万吨。市政府决定,取消城阳、黄岛两区各1000吨的定购任务,各市按22.1万吨落实,其中夏粮20.8万吨,市、区间定购粮调拨计划维持10.07万吨不变。各市及崂山、城阳、黄岛区要抓紧将定购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村、户,并确保完成。夏粮集中收购期间,各市及崂山、城阳、黄岛区,各乡镇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监督,及时组织和督促农民首先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然后再按保护价组织收购。有条件的市、区也可同时进行。要确保完成市、区间的粮食调拨计划。1998年度及以前粮食调拨计划尚未完成的市(区),要顾全大局,抓紧完成。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省政府确定,今年我省小麦保护价格仍维持上年水平不变,定购价格按保护价水平执行,即每500克0.64元(三等冬花麦),同时规定各市地可在0.64元的基础上,下浮一分钱。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我市决定定购部分仍执行每500克(三等冬花麦)0.64元。考虑到周边地区情况,小麦的保护价执行每500克0.63元。具体分等级价格水平按省定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等外小麦由粮食收储(购销)企业按市场供求形成的价格进行收购。对优质小麦,国有粮食收储(购销)企业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为用粮企业代购,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购销价格,实行单收、单存,以促进优质品种的产业化经营。
三、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
对农民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口粮、种子粮及必要的储备粮后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购销)企业要继续坚持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按随行就市的原则组织收购,以保护农民利益。要严格执行粮食价格政策,特别是在今年调整粮食定购价格的情况下,更要抓好依质论价,决不允许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要坚持随收购随结算政策,真正做到户交粮、户结算。除农业税外,不得代扣、代缴任何款项,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各收粮单位要认真落实“两公开一评议”制度,主动聘请人大、政协和群众代表监督夏粮收购工作,真正把各项粮食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