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门窗、
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合肥、安庆、滁州市建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幕墙产品质量的管理,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综(1999)77号文件《关于公布建筑门窗、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企业名单的通知》及省建设厅建设(1998)274号通知《安徽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决定在全省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统一核发《安徽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自1999年10月1日起,未取得“准用证”的建筑门窗、建筑幕墙产品不得用于本省建筑工程中。建设监理、质检部门应严格把关,凡使用无“准用证”的建筑门窗、建筑幕墙产品的工程一律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为做好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发证工作,现将建综(1999)77号文件及《安徽省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办法》第6章第6、8条规定“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如在建设部和本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管理的产品目录范围内,仍需申办准用证”,但鉴于第一批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系由省建设厅组织审查并通过国家抽查而获得的国家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因此对于我省建筑门窗、幕墙产品生产企业核发“准用证”,按下列办法办理:
1、第一批取得建筑门窗、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39家企业可免于准用证审查,由市(地)建委或建管局统一将企业申请书上报省建设厅,直接领取“准用证”。
2、对于正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仍按许可证细则的规定办理,由省建设厅组织许可证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可免审领取“准用证”。但企业必须在一年内取得“生产许可证”,否则不予年检和换发新的“准用证”。
3、建筑门窗、幕墙“准用证”的申请、年检、换发证审查等工作,按《安徽省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附:1、安徽省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略)
2、第一批建筑幕墙、建筑门窗产品“准用证”生产企业名单(略)
安徽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