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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川价函[1999]188号)


省公安厅、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大1998年10月17日颁布的《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上简称〈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及储存、运输实行登记证和许可证制度,公安部门适当收取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达到《条例》规定批量的,实行登记证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化学物品的储存和跨市、地、州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登记证和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县以上公安机关发放。
  二、生产、经营、使用登记证和储存许可证每证收费40元,其中:省公安厅每证收取制作工本费10元;运输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其中:省公安厅每证收取制作工本费3元。证件有效期为三年。
  三、家民购买氯化氨用于农业生产不办证不收费。
  四、以上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取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登记证和许可证的制作、发放、管理等费用。

                                  1999年6月15日

  附:

易制毒化学品批量表



   品名           批量  品名    批量 
  N-乙酰邻氨基苯酸      20   乙醚    20 
  麻黄素              盐酸    100 
  麦角新碱          10   甲基乙基酮 20 
  麦角铵           10   苯乙酸   20 
  异黄樟脑          5   哌啶    20 
  麦角酸           10   高锰酸钾  500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20   硫酸    100 
  氯化铵           100  甲苯    50 
  1-苯基-2-丙酮       20   三氯甲烷  50 
  胡椒醛           5   氯化亚砜  10 
  伪麻黄素             硫酸钡   100 
  黄樟脑           5   氯化钯   1 
  醋酸酐           20   醋酸钠   100 
  邻氨基苯甲酸        20   丙酮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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