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方案》的通知

  (四)根据总局与航天工业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和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单位管理办法》,省级服务单位的职责有:经销防伪税控系统产品;防伪税控系统产品的发放和仓储管理;安全保密;操作人员的培训;系统安装和售后服务等。各级税务机关只负责业务监管、发行、检查等工作。
  1、6月底前提交防伪税控系统用户培训计划和与下一级服务单位的工作规范和协议书范本。
  2、8-9月份,省局与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联合分5期共同完成所有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但尚未受训的企业的集中培训工作。
  3、7月初,省级服务单位联系航天工业总公司,请其派员来闽整理工作流程和业务需求,开发修改适应我省纳税申报、税收征管需要的防伪税控系统V4.0版,并于8月底完成交付使用,保证系统运行性能的稳定性。
  4、金税卡、IC卡、航天打印机等防伪税控系统专用部件的销售仍然采取集中式,各地市服务单位保管一定数量的配件。
  5、对今后陆续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系统操作培训工作,由服务单位就近实施,不再集中培训。

  附件:

防伪税控系统运作流程图(略)


  (1)总局发行,发放设备;
  (2)省局发行,发放设备;
  (3)地(市)局发行,发放设备;
  (4)县(市)发行 发放设备,送达企业推行通知第三联、第一联县(市)局留存;
  (5)送达企业推行通知(第二联);
  (6)送达企业推行通知(第四联);
  (7)企业凭推行通知第二联(或复印件)5日内领购金税卡、税控IC卡、打印机、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省级服务单位核对有关单证方予以发售;
  (8)通报情况,下达培训服务要求;
  (9)2天之内对企业实施培训,配套维护和服务随即跟上;
  (10)县(市)局凭企业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推行通知第二联、经办人身份证对其进行发行,办理企业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两卡的缴销和收存手续;
  (11)征收单位接到推行通知第三联,在15日内缴销其原来所有库存专用发票;凭企业“税控IC卡”、“准购证”、“身份证”发售电脑票;
  (12)企业按时抄税申报,并提交《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征收单位对其抵扣联逐一认证;
  (13)纳税申报期后7日内,向县(市)局上报《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