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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联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加强联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1999]第73号 1999年7月15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联运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下发给你们。请你们利用征期将该文精神传达给有关企业,并于1999年8月底前将需要认定的联运企业的材料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联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联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统一联运业营业税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运业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业务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第三条 联运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是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交通运输企业;
  2、拥有交通运输工具;
  3、能够组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并自身承担其中一部分运输劳务。
  第四条 联运企业的认定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联运企业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2、向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⑴ 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⑵ 拥有交通运输工具的有关资料;
  ⑶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符合条件的,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发《联运企业认定(年审)证书》。
  第五条 经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联运企业,其经营的联运业务以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换装费、保险费等的余额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上述规定中的各项收入是指从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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