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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补充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补充通知
(鲁地税函[1999]217号 1999年7月20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市、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税务登记卡的使用问题
  在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试行税务登记卡,是按照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为即将实行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打基础。改税务登记证为税务登记卡,可以比较清楚地区分纳税数额较小纳税人的情况,便于对其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如适当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等;同时将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纳税申报表等几证(表)合一,既可减轻纳税人的费用负担,也可减少票表的使用,简化管理手续,降低税收成本。使用税务登记卡的纳税人,持卡办理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纳税事宜,不再填报纳税申报表,对征纳双方都比较方便,不会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在今年换证工作中试行税务登记卡是一项改革,各地必须认真对待。为慎重起见,各地在标准掌握上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城区固定业户可降低标准,年纳税额6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纳税户可既发正证,同时发税务登记卡,不发副证;年纳税额在200元以下或愿意接受税务登记卡的纳税人,可只发税务登记卡,不发正证。经济欠发达,税源相对缺乏地区,为不影响税收进度,对只发放税务登记卡的纳税户也可适当降低标准(如200元以下,具体标准报告省局)。对年纳税额600元以下纳税户中税额较大者,也可参照城区办法办理。各地标准确定后,及时将预测数报省局。
  二、关于申报缴税代码卡的问题
  实行申报缴税代码卡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控管的有效手段,也是现代税收征收方式的客观需要,对摸清诸如本身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外来从事临时经营的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没有委托代征单位和扣缴义务人的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等的户籍情况,满足微机管理的需要,有着明显的必要性。持卡人凭卡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并记录每次缴税情况,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义务,同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这部分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因此,各地要正确认识使用申报缴税代码卡的重要意义,凡在规定范围之内的,都必须认真办理申报缴税代码卡。这项工作亦属于落实《征管规程》的必要步骤。希望各地务必予以重视,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准确的估计用卡数量,并抓紧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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