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9]45号 1999年7月20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省煤炭厅、南昌铁路局制订的《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
省经贸委、省煤炭厅、南昌铁路局
(1999年7月19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关于煤炭关井压产的有关精神,加强对煤炭市场规范管理和宏观调控,为国有重点煤矿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煤炭行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省需经铁路运输的煤炭(含煤矸石等所有井下煤炭产品)经营实施归口管理,是进行规范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关键措施。
第三条 成立省煤炭归口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煤炭厅、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局、省冶金总公司参加。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平衡全省煤炭产、运、需关系;下达全省月度煤炭铁路运输方案;协调解决全省产、运、需三个环节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全省煤炭归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
第四条 煤炭归口管理的原则: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凡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煤炭,禁止进入市场,不纳入铁路运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