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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委关于调整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委关于
调整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教计[1999]136号)


各高等院校:
  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三家于一九九七年报经省政府批准下发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川教计[1997]110号)制定了我省普通高校并轨改革后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已执行两年,按照最近中央关于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放宽的政策和省委常委会议议定,提高省非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以增加教育投入,但必须经政府严格审批,防止出现新的乱收费的精神,鉴于我省高等教育培养生均成本的增大,同时考虑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一九九九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调整如
  一、学杂费:
  学费:
  文法财经类         每生每学年   2000--2400元
  理工医类          每生每学年   2600--2900元
  外语类           每生每学年   2800--3300元
  医药院校中的七年制专业   每生每学年   3500元
  杂费:
  农、林、师范、民族、体育  每生每学年   1800--2100元
  二、各校为学生提供公寓管理住宿收费,必须严格按川价字费[1998]164号文《关于制定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管理住宿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按实际成本收费。
  三、成人高等院校全脱产学生,高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学生,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全国重点高校和“211工程”院校的收费标准,允许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再上浮20%。
  五、各校应严格收费管理工作,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各项收费要纳入学校综合财务管理和《四川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九年秋季开学时执行。

                                  19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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