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17号 1999年6月24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切实 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依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193号《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和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皖价行费字(1998)220号《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
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规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决定:
一、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换证工本费;
二、对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减按1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
三、其他个体工商业户,减按3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