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
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车俊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罚款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专项基金等各项预算外收入及罚款收入的收缴管理。
前款所称各项预算外收入包括:
(一)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收入、专项收入和各项基金收入。
(二)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职能或兼有社会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收入、专项收入和各项基金收入。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专项基金收入和罚款收入依据“收费与资金收缴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
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对单次收费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和不适宜银行代收的收费项目可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现金。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