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坚决纠正
在商品流通中实行地方保护的错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计经委、监察厅、贸易厅、物价局、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关于坚决纠正在商品流通中实行地方保护的错误做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坚决纠正在商品流通中实行地方保护的错误做法的通知
全省各地在加快发展经济过程中,要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在开拓市场、开展产品促销等方面,要以公平、公正的方式,依靠企业和产品的自身实力(技术、质量、价格等)参与市场竞争,不允许采用非正当手段,尤其要禁止各级政府和部门下发文件实行地方保护,限制外地产品在本地区的正常流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对已下发的文件要清理,对已发生的错误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此类错误做法的再次发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各地、各部门普遍加大了市场公布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品促销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的发展。
但在最近一个时期,我省少数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下发文件,采用行政手段实行地方保护,对进入本地区的外地产品,通过强制检验、加收费用的办法,限制其正常销售,以便为本地同类产品实行垄断经营创造条件。这种做法,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同时也严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规定。削弱了市场机制在商品流通中的积极作用,破坏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形成。阻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在省内外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了迅速纠正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实行地方保护的错误做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精神指导经济工作,不得制订和实施任何限制竞争行为的文件,近期要迅速对有关商品流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涉及政府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干预商品正常流通的文件或条款,应立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