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29号 1999年7月1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是加强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为跨世纪的税收征管打牢基础的一项重要措施,又是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结合内资企业换证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摸清辖区内纳税人底数,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在换证工作中,对发现的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严肃处理。要严禁超范围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将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交由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代为行使,严禁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否则,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各单位在换证过程中,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税务服务,确保纳税人了解换证精神、掌握换证方法步骤的住处渠道畅通。
三、副本上征收管理码系原来的纳税人档案号,各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编写。
四、换证方法和步骤
(一)7月份为宣传、准备阶段。由市局统一印制通告;
(二)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为换证实施阶段;
(三)10月1日至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单位要将换证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5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五、各单位在换证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