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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期限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期限的通知
(厦府[1999]92号 1999年7月29日)
市土地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厦府[1998]综045号文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期限延长至1999年12月31日,即:房地产交易的契税按3%的税率征收;各项地方税按总负担率5%征收;对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房产税从价计征,按房产造价75%的1.2%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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