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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5、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6、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十七)用于兴建、购置廉租住房的资金要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银行开设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使用时,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接受财政监督。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八)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遵循“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
  1、1999年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高于5%,但单位最多不能高于20%,职工个人最多不能高于8%。
  2、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九)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自1998年10月1日起,对全市公有住房实行第五步提租。
  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简易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基本租金分别由1.00元、0.825元、0.65元调整为1.30元、1.00元、0.75元,在此基础上结合四项调剂因素计租。提租后,职工所在单位每月给每个职工(含离退休)补贴3.50元。
  2、租金标准调整后对有关人员的免、减、补政策,按《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1、自1999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出售一律执行成本价。
  2、职工在购买自住公有住房时,所购住房面积超出暂控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不视为超面积购房。
  3、公有住房超暂控标准部分出售的规定
  (1)现住房承租人可购买一处超暂控标准的住房,也可购买两处住房面积相加后超暂控标准2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2)现住房面积超出暂控标准部分的出售价格执行市场价格,按市区一、二、三、四、五、六类地段分别在当年成本价的基础上加成本价的100%、90%、70%、50%、30%、10%计算。
  (3)职工购买超出暂控面积标准的住房,其超标部分只给予房屋成新和楼层的折扣,不享受其他房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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