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资金。
2、各单位住房建设的资金和自有资金。
3、从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25%不高于60%的资金,作为该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4、各单位自筹的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5、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盈利企业可在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亏损企业可按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
(八)各级机关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人员由市房改办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共同确认;事业单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人员由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确认;中直及其他单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确认。
(九)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同意,报市房改办批准。市房改办对各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十)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十一)对不同经济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给政策。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经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经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的商品住房。
高经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公布一次。
(十二)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执行政府指导价。
(十三)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居民租住廉租住房的审批工作。
(十四)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公布一次。
(十五)当承租廉租住房使用人的家庭经济收入高出民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廉租住房使用人应迁出廉租住房或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将房租一次性提高到当年的公有住房租金水平。
(十六)廉租住房的来源
1、腾退的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2、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3、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4、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