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市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和职工年工龄补贴,由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全市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为500元,年工龄补贴为4.28元。
各级机关、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在职工购房时以此标准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其他企事业单位在职工购房时以此标准自行负担发放。
3、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在职职工工龄补贴=年工龄补贴*(购房当年的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其工龄补贴=年工龄补贴×(离(退)休当年的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其住房问题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来解决。
5、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逐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按其月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6、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计算;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已达到或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7、职工由于职务或技术职称的变动而引起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变化,住房货币分配额重新核定。
8、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形式
1、结合我市经济状况、承受能力等因素,驻长的中直、省直单位和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私企业、城镇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由职工单位采取一次性发放形式。
2、职工工龄达到20年的,在购房时方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职工工龄未达到20年的,经单位同意,在购房时也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其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差额部分可向单位借支或申请个人购房贷款。
3、各单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资金要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其设立的资金专户,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同时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企业还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职工用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和个人负担部分的资金购买的住房,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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