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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1999年7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吉政发(199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重点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住房质量,改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促进增量,进一步拉动我市经济快速增长。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货币分配,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方式。
  凡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按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以住房货币分配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根据国发(1994)43号文件的规定,以出售现有公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五)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本方案中涉及住房面积均以建筑面积计算。
  1、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每平方米的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职工每平方米的平均负担额,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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