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青政发[1999]128号 1999年6月25日)
为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打击客运市场的违法行为,保护乘客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至8月31日对全市客运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旅游车、小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运班车运输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客运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营运证件和罚款的处罚:
(一)无合法营运证件,从事客运经营的;
(二)超越经营区域或路线从事客运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四)无故拒载、强拉强运、中途甩客的;
(五)不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
三、对违反客运出租汽车、旅游汽车、长途客运班车营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对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违反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由市公交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依法处罚;对在其他区域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四、对使用报废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没收车辆,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其将车辆驶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对敲诈勒索、侮辱、殴打乘客或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