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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流函[1999]51号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流函(1999)51号的通知
(粤国税流函[1999]51号 1999年7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处):
  最近,省局到部分地区检查了解实施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基础资料---《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明细表》(以下简称“清单”)的收集整理工作,感到各地对这项工作比较重视,基本上能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为交叉稽核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同时也发现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保证清单的收集整理工作能够符合计算机交叉稽核业务需求的要求,保证资料采集的正确性和有利于稽核结果的核查,现对清单的填写、移送、装订等工作明确如下,请各地严格按要求进行。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重新填写、收集和整理。
  一、发票清单的填报要求(清单格式见附表一、二):
  1、一般纳税人分月按使用专用发票(存根联)每本的号码顺序填写一张清单,不得跳、漏号填写,作废发票只填发票代码、号码,其余用“0”表示,红字发票在金额、税额前用“-”号表示。
  当月使用两本及以上专用发票的,应分别按每本填写发票清单。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按顺序在清单上填报已使用的部分,剩余空格部分用线划掉;该本发票在下月继续使用,应另用一张清单接上月顺序填报。
  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由税务征收机关按上述要求填写(清单格式见附表三)。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票抵扣联,分月按取得的时间顺序每25张填写一张清单,不足25张,按实际张数填写。
  3、纳税人采取防伪税控机开票,且已将所有专用发票录入软盘并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抄录企业发票信息的,清单的稽核联可不报送,由企业保管备查;未将所有专用发票录入软盘的应将未入软盘的专用发票部分按上述要求填报清单;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无抄录企业发票信息的,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填报清单。
  4、本年度已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已注销企业,其发票清单由企业或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按上述要求填写。
  5、清单内容的填写要求
  (1)“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15位);
  (2)“专用发票代码”栏根据每张专用发票左上角的10位码填写,“号码”栏根据每张专用发票右上角的8位码填写。由于某种原因,现依然使用或取得没有发票代码(10位)的专用发票可不填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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