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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沈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6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沈阳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群众动手,门前三包,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第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委员部门应在爱卫会领导下,加强对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每年四月份为爱国卫生活动月,每周末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卫生清扫日。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按照国家、省、市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单位室内外的环境卫生。
  第九条 沈阳市辖区内的所有沿街单位,都应遵守《沈阳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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