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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46号 1999年6月16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税收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检查审批制,严格控制检查次数
  各级国税局都要实行检查审批制。各级国税局拟组织的各项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检查前都要报经同级国税局局长办公会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级国税局对其管辖的各类纳税业户同一纳税时限的纳税情况原则上每年检查不超过一次(不包括复查、对虚开、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
  二、坚持检查归口管理制度,避免多方组织安排检查
  对上级国税局有关职能机构或本级国税局安排的专项检查(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出口退免税年检等日常管理性工作),各级都要归口本级国税局稽查局统一管理,由其牵头组织,有关职能机构配合实施检查,避免多头部署税收检查工作。
  三、实行计划管理和多家认账制,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重复检查
  各级国税局要继续采取每年年初自上而下逐级下达检查计划、分级组织实施的办法,对上级列入年初检查计划的企业,下级不得再安排检查。各级国税局的直属征收单位要在上级国税局和同级稽查局当年检查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检查计划,送同级稽查局备案。计划期内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调整检查计划,并通知下一级国税局或同级征收单位,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国税系统内部要注意搞好检查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制度。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开展的检查,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基础上,其检查结果在上下级之间、稽查局与征收单位之间要共同认可。
  四、坚持“执法型”稽查,确保稽查职能的实现
  各级国税局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坚持“执法型”稽查,不得对稽查局下达指令性收入任务,实行对工作质量的严格考核,避免因过分注重查补收入任务而造成的检查交叉重复、执法力度弱且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惩戒和教育职能,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目的。
  五、建立健全税收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税收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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