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按照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审定药品价格
在审价过程中,重点整顿药品虚高定价,把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降到实际出厂价格的水平。在企业和医疗单位经营过程中,若发现以低于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公布的价格出厂、批发的,省物价局将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并及时调整价格。按实际出厂价格计算的销售利润率超过规定的利润率的,在1999年底前逐步降到现行规定的利润率水平。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按现行实际出厂价格计算的销售利润率高于规定销售利润率的,由省物价局引导企业按上述办法在1999年底前分步降低到规定的利润率水平。
八、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
(一)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对省内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价格,必须经省物价局审核后予以登记。在办理药品价格登记时,企业必须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药品批准文号、处方、财务报表、成本资料及样品。所有登记过的药品价格均由省物价局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
(二)对进入湖北省境内市场的外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凭产地省级物价部门公布的药品价格到省物价局登记。药品价格变化时,要及时变更登记,省物价局及时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以供企业进货和制定价格时参考。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精神,药品价格登记只限于省级物价部门,省级以下物价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进行登记。
九、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各条规定,不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顺加作价,不按规定进行药品价格折扣,人为提高“实际进价”,擅自提高药品销售利润率,提高药品销售费用率,扩大药品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药品价格登记、备案等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以上各项,请与
国家计委颁发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及省物价局颁发的《湖北省药品价格改革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