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实行按实际进价顺加作价
(一)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作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药品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销货方低于政府规定或公布的价格销售时,进货方必须以实际进价加规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分别制定批发、零售价格。
(二)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按药品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顺加作价的公式为:含税批发价格=实际含税出厂价格×(1+规定的进销差率);零售价格=实际含税批发价×(1+规定的批零差率)。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药品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规定或公布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五、规范药品销售折扣行为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折扣率最高不得超过药品价格的5%。销货方应在商品销售发票上填写折扣后的实际价格。折扣前价格和折扣率可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或另附购销双方签定的折扣协议。购买方(包括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销货方给予不超过5%的折扣率和规定的差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
(二)医疗单位的折扣收入作为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应与药品批零差价收入合并计算,超过批零差率和折扣率之和的部分,一律作为价格违法所得,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收缴财政。医疗单位经营药品的批零差价收入和折扣收入,须于每年3月底前按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在发票上填写折扣后价格和折扣率的,对于购买方购买药品时索要实物、赞助费、宣传促销费、科研费和所谓“进院费”、“开单费”、“处方费”的,对于销售方采取上述不正当手段推销的,对于销售方折扣率超过规定的,对于不按折扣后价格制定批发、零售价格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六、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扩大药品批零差率
为维持医疗单位的正常运转,医疗单位因按实际进价作价减少的收入,在允许获得规定的折扣收入的同时,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意见另文下达)。对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确有困难的县城和农村医疗单位,决定在规范折扣率、药品零售价格明显降低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批零差率。批零差率扩大的幅度,县城医疗单位控制在3个百分点以内,农村医疗单位控制在8个百分点以内。在不超过国家计委、省物价局规定或公布的零售价格水平前提下,医疗单位可以低于政府规定和公布的出厂价或批发价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扩大后差率顺加作价。同地区的社会零售药店可以同幅度扩大药品批零差率。在药品折扣行为没有规范、药品零售价格没有降低的地区,不得扩大批零差率。各地区一律不得因扩大批零差率而提高药品的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