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普通药品实行优质优价
(一)对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GMP认证企业与未取得GMP认证的企业,实行两种价格体系。以两种条件下不同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分别确定出厂价格。对通过原国家医药管理局GMP达标的企业,参照取得GMP认证企业的价格执行,对达标后3年内仍未取得GMP认证资格的,取消此项优惠。
(二)企业生产执行政府统一定价的药品,其产品质量、安全性、临床疗效等明显优于其它企业生产同种药品的,可按定价权限,由省物价局组织听证会公开审议,实行单独定价,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拉开差价。
(三)知名品牌的中成药与其它同种药品适当拉开差价。知名品牌的标准和品种,待国家计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确定后下达。
三、控制药品销售费用在销售价格中的比重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销售费用的开支范围。药品销售费用的开支为:(1)推广促销费用,主要包括企业为推销药品发生的广告、宣传、技术推广等费用;(2)销售机构费用,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销售人员培训、销售人员管理、展览、差旅等费用;(3)市场费用,主要包括市场调研、市场管理等费用;(4)医学费用,主要包括产品注册、临床试验等费用;(5)发运费用,主要包括运输、运输保险、仓储等费用。
(二)控制销售费用占销售价格的比重(即销售费用率)。生产原研制开发的药品,产品销售费用率不得超过25%;生产仿制的药品,产品销售费用率不得超过10%。属于国家经济政策鼓励的个别药品,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生产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由省物价局审核报国家计委批准后,可以适当放宽。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一类、二类药品和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从批准试生产之日起,5年内销售费用率可以从宽掌握。在企业投入生产前,该品种已经由专利权所有者到中国进口销售或进口分包装销售的时间应作相应扣除。药品生产企业需在每年3月底前把上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销售费用开支总额及销售费用分项目开支情况报省物价局。中央管理的品种,由省物价局转报国家计委。对于虚报和不报上述资料的,除撤销该药品价格外,还将按照《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