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9月21日至9月30日,为总结阶段。本阶段由各基层局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扫尾工作,并写出总结,连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地0月10日前报送市局,同时结算工本费。
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基层局可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情况自行调整确定。
八、政策界限
1、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手续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对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出现的新办企业,应继续按照税务登记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应由市局办理的,各基层局应责令纳税人限期到市局登记窗口办理。市内四区在换证中发现有变更内容的,各基层局可随换证一并办理,勿需到市局办理。另外,自换证之日起,凡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非法人营业执照)或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证照企业或事业单位等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开业或变更手续。
九、收费标准
本次换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税务登记证,每户收取工本费40元,并且一律开具市局计会处统一发放的财政局负印制的收费收据。各基层局收费款一律存入本局计会科收费专户。市局税务登记处和各局计会科每月30日前将收费款上缴市局计会处。
十、几点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也是为跨世纪的税收征管打好基础。因此,各基层局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并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地宣传换证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摸清税源,加强管理,有条不紊地完成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2、严格税收法纪,加强执法力度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严格管户分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防止和减少出现漏征、漏管户。对内资企业的管户分工,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如遇管户分工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解决。严禁借换发税务登记证之机,拉、抢和出让管户,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