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纳税人代码的编制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换发的证件是税务登记证,纳税人代码不变;换发的证件是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代码将重新编制,即头两位是局代码,第三位是零,第四位是大写字母,第五、六、七位为顺序号。如:510Z001、510Z002……依次重新排列。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纳税人代码第三位是大写字母G。
六、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口径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填制口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营业期限。“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登记证有关期限,即自打证之日至2001年10月30日。关于“登记注册类型”具体规定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公司”、“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
由于我市工商局打印的营业执照仍使用“企业类型”,未启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划分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因此我们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如果使用新软件的基层局,只能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作为参考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上述注册类型给予编定;如果使用旧软件的基层局,仍使用原经济类型和企业类型,由软件自动转换成“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七、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步骤及方法
1、自7月1日至7月30日,为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准备阶段。本阶段由市局进行工作布置,发布换发税务登记证公告,由各基层局确定内容工作形式,组织纳税人填写换证税务登记表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2、自8月1日至9月20日,为换发税务登记证实施阶段,本阶段纳税人应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填写的换证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或批文、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办税人员资格证、法人身份证和法人户口簿及两张一寸法人照片,到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无误后,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回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如果换发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应同时携带,一并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