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64号 1999年6月18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的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内资企业的征管实际情况,市局决定自七月一日至九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一换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负有地方税收纳税义务的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属于本次换证范围。
凡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均属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的范围。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组织形式
对市内四区属于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范围的内资企业,1999年9月30日前由各基层局负责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10月1日以后,由市局征管处负责。除地税五分局负责征管的内资企业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与市内四区相同外,其他区、市、县的内资企业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均由企业所属地税局负责。对于个体户换发证件工作,均由各基层局负责。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工作。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对其它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查验或补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四、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码)的编制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证号码,为了便于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有重号的(一个个体工商户有多个不同营业执照),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即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时,在其身份证号15位之后增加横线,再加1位数,如在换证期间发现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号码不符,应及时加以修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