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措施
1、管理体制方面
(1)由大电网供电的长、望、浏、宁实行“一县一公司”,县(市)公司为实体的管理模式。浏阳市现由小水电管理的10个乡(镇)在1999年内改为由浏阳电力局代管,待条件成熟后,成为浏阳电力局(公司)下属供电所直管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模式。市内五区除部分边远乡(镇)外,逐步实现城市化管理。
(2)改革乡(镇)电管站现行管理模式,打破行政界限,按供电区组建供电所。供电所作为县(市、区)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事纳入县(市、区)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政企分开。鉴于目前改革未完全到位的实际情况,仍维持现行体制,逐步过渡。
(3)整顿农村电工队伍,清退编外临时工,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聘用。未被聘用人员的分流,将由劳动局和电业局另行下文。
(4)“两改”必须先改革农电体制,后改造农村电网。凡农电体制改革达不到要求的,暂不进行农村电网改造。
2、电价、电费管理方面
(1)城乡同网同价前,仍执行农村到户电价,但各县(市、区)农电总站对所属乡(镇)电管站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税务部门应按《
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文件办理。
(2)鉴于目前电管站资金亏损严重、电费回收极为困难、农村电网改造资金未按计划到位、人员分流困难的实际情况,物价部门在归并价区时应考虑这些因素。
3、资产移交及其管理方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以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供电企业管理。在执行到户电价阶段,对农村低压设备的资产,电力企业暂不接收,由电管站(供电所)代理维护。安全责任按《
电力法》规定,由产权拥有者承担。
4、电网投资方面
(1)市、县(市)电力企业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资金的投入;主网和配网投资由电力局负责。根据省计委的文件精神,低压电能计量表和进户线投资由用户自筹。
(2)由市电业局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
(3)工程征地拆迁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并给予优惠,电业局负责补偿,政府财政减免相关费用。
(4)在建设改造中发生的民工费和青苗补偿费等,原资产属国有的,由电业局支付;原资产属集体的,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办理。
(5)加强农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管理。对少数阻碍、破坏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等违规违法的人和事,应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