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规范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对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活动和治安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
《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活动,严禁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各地要按照
《条例》的规定,在1999年12月31日前,对娱乐场所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鉴于
《条例》已作出了“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的规定,从7月1日起,取消全省娱乐场所管理费,同时,对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游戏机活动场所经营项目的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由10%调整为13%。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从2000年起,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今年7月1日取消收费后,当年监督检查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积极引导,促进娱乐业的繁荣和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对娱乐场所监督管理的同时,要着力于促进娱乐业的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要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鼓励发展大众文化,积极组织健康向上、适合大众的各种娱乐活动,正确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要根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的规定,加强对娱乐场所兼营演出活动、演出人员的管理和演出节目的审查,抵制庸俗表演,禁止和取缔违法演出活动。要建立和健全娱乐行业民间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作用,促进娱乐行业的守法经营、文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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