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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
城建税等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25号 1999年7月5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各地反映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一些征管问题,经研究确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文明确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民间房屋出典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机构办理典当手续而自行出典房屋的,按同一地段同一档次的租金标准核定租金收入,由产权人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屋抵债的如何征收房产税
  用房屋抵债的,对产权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不明确的由使用人缴纳。
  三、在征收房产税时对自营和出租如何界定
  对居民个人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姓名一致的,或经营者属于房屋产权人直系亲属的,可视为自有自营房产,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否则按租金计征房产税。
  四、关于供电合同印花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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