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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9]18号 1999年7月12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直征[1999]17号悉。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对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委托监理协议。目前工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监理合同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一种。因此,我们认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是单纯的技术咨询合同,宜归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在印花税条例修订明确前,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暂不予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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