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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
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39号 1999年7月14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0]191号批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抄件略称:
  “卫生防疫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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