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
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39号 1999年7月14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0]191号批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抄件略称:
“卫生防疫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