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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3、企业要千方百计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自筹部分按时足额到位。除特别困难的企业外,企业自筹资金没有按时足额到位的,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资金不予拨付。
  (三)抓好政策落实,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1、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加大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各地要按照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8)12号文件要求,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对下岗职工开展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经企业批准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申请自谋职业者,可按参加工作时间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2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已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未享受“一费三金”并申请自谋职业者,按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享受的“一费三金”全额支付安置费;已享受“一费三金”并申请自谋职业者,相应扣减其安置费。企业全额支付安置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可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协议期间财政、社会筹集应承担资金总额。已支付了安置费的下岗职工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积极发展社区服务,拓展新的就业渠道。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社区优势,帮助下岗职工开展社区服务。凡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下岗职工证》的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普遍建立再就业市场。各地要通过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市场的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兴建再就业市场,提供一批应急就业岗位,为特困下岗职工临时就业提供场地。
  5、企业恢复生产和扩大经营招用人员,平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下岗职工。
  6、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准入制度,规范用工行为。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实施1至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或相关教育。要实行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的规定,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有关招收录用手续,按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求职者应出示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介绍机构应对证书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凭证招聘用工。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
  (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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