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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加强宏观调控,规范中心运作
  1、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要调控下岗职工规模,规范下岗职工程序,控制下岗职工人数。职工下岗须报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备案,对未经认定的人员,不统计为下岗职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周内要为下岗职工办理认定手续,建立登记台帐,免费核发《下岗职工证》。被认定的下岗职工,都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2、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劳动合同期限长于或等于协议期的,以企业安排下岗之日起满3年为限。对不签协议的人员,其下岗起始日的确定:1998年9月1日前下岗的,以9月1日为起始日;此后下岗的,以企业安排下岗之日作为起始日,满3年后解除劳动关系。3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3、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了协议的下岗职工,其生活费支付标准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经各行署和市州政府批准,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
  (二)落实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1、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要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财政“三三制”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财政一定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
  2、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筹集部分按时足额到位。中央在湘企业下岗职工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由受理其失业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予以核拨。省属企业下岗职工社会筹集部分资金要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1998)42号文件规定,继续实行由地市州上解的办法,上解金额一年一定。对未按规定上解的,相应核减拨给该地区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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