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承租国有土地的土地
使用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于1999年9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为做好本市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办法》的有关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中规定,“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市按照
《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仍应向税务部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者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租金时,可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款凭证,扣除每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缴纳土地租金。